全校教职工:
根据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)第九条规定,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,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,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
为确保各位老师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,请需要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在2019年12月30日前,通过“个人所得税”手机APP软件对2020年度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内容进行确认,操作方法详见附件。
财务处
2019年12月3日